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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2005年2月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77號公布根據2016年2月2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山東省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辦法〉等4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2016年4月15日公布) 第一條 為了及時、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防范重大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存在于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以及管理過程中的可能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不安全狀態和缺陷。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協調,及時解決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防范重大事故發生。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實施監督管理,并接受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評估、報告、監控和治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負責。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本單位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排除;因城市規劃或者生產技術、工藝、設計等原因難以立即排除的,應當成立由主要負責人負責的隱患治理領導小組,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監控措施。 第八條 難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省有關事故隱患評估的規定及時組織評估,并編制事故隱患評估報告書。 評估報告書應當包括事故隱患的類別、等級、影響范圍...